广西汉景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汉景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4民初1891号
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汉景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7元,减半收取3818.50元,由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厚程
书记员  黄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