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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冀0183执20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江深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