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6812号之一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