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391号 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4号楼3-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由原告山东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