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249号
申请人:济南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8199号。
法定代表人:商果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济南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英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济南英东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英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