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财保307号 申请人: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西侧零点物流港以北济南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园3号楼5幢3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山东筑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