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416号
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69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7389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65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汇门道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