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

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163号 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田家工业园内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92H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65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1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90********。 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