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163号
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田家工业园内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92H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65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1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90********。
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立建机(山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