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1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南侧***社区90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合顺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蒲娜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昱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