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2民初8698号 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静,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菲斯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菲斯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菲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置华公司向柯菲斯特公司支付货款1158176.88元及违约金(截止2023年4月28日违约金为382438.78元;以未付货款余额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置华公司向柯菲斯特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元;3.置华公司向柯菲斯特公司赔偿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540.62元。庭审中,柯菲斯特公司变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柯菲斯特公司与置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柯菲斯特公司向置华公司供应抗震支架构件。2022年5月16日,双方经过对账签订《还款协议》,置华公司确认尚欠柯菲斯特公司货款2197946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73646元、于同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同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424300元,双方还约定违约责任。签订后,置华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截止2023年4月28日,置华公司尚欠柯菲斯特公司货款1158176.88元及违约金382438.78元。 置华公司辩称:1.柯菲斯特公司主张置华公司尚欠货款1158176.88元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应予调整。柯菲斯特公司将置华公司的还款先抵扣高额违约金而非货款本金。置华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894022.17元,经核算,置华公司尚欠货款应为303923.83元。2.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为一方存在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本案中柯菲斯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却向置华公司主张高出欠付货款4倍之多的违约金,已违背了违约金制度的立意。置华公司已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陆续还款,并一直与柯菲斯特公司保持协商,不应苛责置华公司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柯菲斯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置华公司愿意支付以未付货款303923.83元加计30%即1.3倍LPR计算的违约金。3.柯菲斯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仅为一审代理程序,根据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按照未付款30余万元计算出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1.5万元至2.2万元,柯菲斯特公司虚增诉讼金额导致律师费计算金额过高,应予以调低。4.关于财产担保费也因柯菲斯特公司虚增诉讼金额导致提交的财产保费过高,按照财产担保公司的一般收费标准应为700-8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柯菲斯特公司与置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柯菲斯特公司向置华公司供应抗震支架构件。2022年5月16日,置华公司作为甲方、柯菲斯特公司作为乙方签署《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尚欠乙方货款2197946元,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货款,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273646元、于同年7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同年8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同年9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10月30日支付424300元。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内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照逾期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以上约定导致乙方诉诸法律途径的,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能足额还款时,所还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偿还违约金、最后偿还货款本金。签署后,置华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94456.2元、于2022年7月29日支付245600.8元、93853.27元、于2022年8月26日支付181924.27元、于2022年9月23日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1月12日支付90029.27元、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488158.36元、于2023年4月14日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4月28日支付100000元。另外,置华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柯菲斯特公司总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2023年4月28日,***向**发送“王总,贵司还欠我们2021年11月货款203925.36元,2021年12月货款200000元,一共403925.36元,您上次说这个月帮我安排的,麻烦您帮我安排一下哦”。庭审中,柯菲斯特公司确认***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可以代表其公司处理业务。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中,柯菲斯特公司聘请了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为此向该所支付了律师费60000元。 另外,柯菲斯特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为此向该公司支付了诉讼保全保险费1540.6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柯菲斯特公司与置华公司虽然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如甲方不能足额还款时,所还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偿还违约金、最后偿还货款本金”,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偿还的顺序,即先抵扣货款本金,再抵扣违约金。故置华公司尚欠柯菲斯特公司货款金额为303923.83元,置华公司不按约定期限向柯菲斯特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柯菲斯特公司有权要求置华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货款303925.36元及计付违约金,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虽然双方约定每日按总金额的5‰计付,现置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调低,本院结合柯菲斯特公司在庭审中已认可该部分损失为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经核算,截至2023年4月28日违约金为25745.83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至于律师费损失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因本院核准置华公司尚欠柯菲斯特公司的货款金额为303923.83元及截至2023年4月28日违约金为25745.83元,结合现行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及 置华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认定置华公司应向柯菲斯特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2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800元为宜,柯菲斯特公司超出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923.83元及违约金(截至2023年4月28日违约金为25745.83元;以303923.8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2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0元,减半收取96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1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396元,被告深圳市置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1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柯菲斯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唐 静 附表: 日期 还款 尚欠到期金额 违约金计算基数、起止时间 应付违约金 2022/6/15 200000 0 / 0 2022/6/30 94456.20 -20810.20 / 0 2022/7/29 245600.80 93853.27 139735.73(截止2022年7月31日) 以139735.73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6日 572.24 2022/8/26 181924.27 457811.46(截止2022年8月31日) 以45781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 1648.12 2022/9/23 300000 157811.46(截止2022年9月24日) 657811.46(截止2022年10月1日) 1082111.46(截止2022年10月31日) 以15781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以65781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0日;以108211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 15137.29 2023/1/12 90029.27 992082.19 以992082.19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 1190.5 2023/1/20 488158.36 503923.83 以503923.8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 6349.44 2023/4/14 100000 403923.83 以403923.8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 848.24(截至2023年4月28日违约金为25745.83元) 2023/4/28 100000 303923.83 以303923.8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