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18786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