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二区96-6号。
发的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二单元11楼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桂02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