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二区9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二单元11楼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222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建设垫资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以上款项。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垫资款叁拾伍万元整。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