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首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首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广西天盛泰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首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0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