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正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405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谭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7号第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梁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广西正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桂0405执825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广西正一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038.0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97.4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飞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甘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