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4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0756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悦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3号公寓楼二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区园林局)因与被申请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园林)、济南悦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6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历下区园林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百合园林在设计时未进行建筑物的结构及荷载安全性计算,悦景公司无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导致屋顶施工时坍塌是客观事实,《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3?4”事故调查报告》)也认定二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次要责任。且二被申请人是在明知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已经用于施工后,才到申请人处索要的设计费,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版设计图纸绝不是其辩称的只是阶段性设计成果,而是最终履行设计的结果,二被申请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与事故和损失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2.本案中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对于事故和损失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以申请人存在过错,直接将二被申请人免责,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3.《“3?4”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百合园林进行的现场查看及制作平面图和效果图,悦景公司根据百合园林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制作了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二被申请人在设计过程中分工合作,构成了共同承揽,原判决认为悦景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原审中,二被申请人对《“3?4”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亦未向历下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过异议,故对《“3?4”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相关事实应予认定。该调查报告载明,“浦发银行未能提供浦发大厦的主体结构图纸,百合园林的岳良冰依据现场查看情况制作了绿化工程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将平面图和效果图以电子版形式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该项目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后,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电话联系百合园林的岳良冰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岳良冰让陈学明根据绿化工程平面图和效果图制作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陈学明制作好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准备交给岳良冰,岳良冰对陈学明说:先把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看看,如果有问题,历下区园林局会找我。于是陈学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发给了历下区园林局。百合园林未提供纸质图纸,未签字,未盖章。历下区园林局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要求百合园林出具正式纸质设计图纸,未对电子版施工图进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就将其提供给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根据以上事实,案涉施工图纸是在浦发银行未能提供浦发大厦的主体结构图纸、历下区园林局催要的情况下交付的,调查报告还记载,“百合园林未提供纸质图纸,未盖章,设计人员未签字,与最终设计成果存在一定差别”,因此调查报告没有认定百合园林已经提交最终设计成果,原审认定案涉施工图并非最终设计成果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的问题。在百合园林未提交最终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历下区园林局作为建设单位和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进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即将图纸用于招标,并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原审认定应由历下区园林局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3?4”事故调查报告》虽认为百合园林和悦景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但调查报告依据的事实是“百合园林与历下区园林局虽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从提供电子图纸以及事后收取设计费事实确认,百合园林为设计单位。百合园林将承揽设计工作擅自转委托悦景公司设计……”,即百合园林与悦景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因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悦景公司并非百合园林与历下区园林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对历下区园林局对悦景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历下区园林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波
审判员 李金明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