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民终2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上诉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十项,改判为驳回***对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在判决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认定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将动物园改造提升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进行施工,从而判决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就***伤害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是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仅是承包给***进行草皮铺设等简单的工作,***的实际工作也仅是按照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草皮卸车并铺到土地上,在此过程中,***雇佣了包含***在内的几名村民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就***的工作内容以及该项工作,国家是否有明确规定需要资质才能从事两个关键问题均未查清,就直接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时,忽略了该条款的一个适用前提: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纵观本案,造成***受伤的原因是案外人草皮公司的驾驶员***操作牌号为鲁A637BD的车辆不当,造成***受伤,是一起简单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并不存在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原审法院忽略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而直接适用该条文的法律后果,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辩称,一、***与***均受雇于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理应予以赔偿。二、假如像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所述,其把工程承包给了***,因***既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及施工资质,也不具有相应的用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肇事车辆的司机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所雇佣,其在雇佣行为中导致***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程序合法,所做判决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纯属无理之诉,望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2345.4元,涉诉费用由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许,在济南野生动物世界铺设草皮过程中,***及其他两人在车上卸草皮时,车辆突然前行,将***及其他两人从车上摔下,致***受伤。***受伤后被送至章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24648.67元。2、涉案动物园提升改造工程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进行施工。***与***系雇佣关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另查明,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动物园改造提升改造工程分包给***施工,***并无相关资质,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就已经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察向法庭提供证据。3、关于***之伤情,***提交了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611号鉴定意见书一份。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护理期限为2个月,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3、伤后误工时间为5个月。4、伤后营养期为2个月。各方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4、***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要求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12963元。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以***跟随***干活的实际收入40元为标准计算。经审查,***长期在外打工,其收入不以农业为主。据此,***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应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86.42为标准计算为宜。其误工时间应以**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56号鉴定意见书记载的伤后误工期限5个月为准。据此***误工费一审法院确定为12963元(86.42元×150天=12963元)。5、***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要求赔偿护理费5185.2元。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护理费应当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并扣除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元。据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及***提交的住院病历,***的伤后护理期为2个月,住院41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为1人护理。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标准可参照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天86.42元计算。因住院期间已经由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一人护理,应予扣除。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护理费3000元,应予扣除。因此***护理费一审法院确定为2185.2元(86.42元×60天=5185.2元,5185.2元-3000元=2185.2元)。6、***住院41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要求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30元×41天=1230元)。7、***要求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残疾补偿金126180元。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应以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经审查,***长期在外打工,其收入不以农业为主,且本案伤害发生时,***亦在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的伤残补偿金计算标准应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宜。据此***的伤残补偿金一审法院依法确定为126180元(31545元×20年×20%=126180元)。8、***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33751.8元。***被抚养人为:***之女***(******),出生于2003年1月2日,***之母***,出生于1947年11月30日,***之父***,出生于1947年7月18日。另查明,***与***共有四个子女。***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计算。经审理查明,***父母***与***、***之女***长期生活在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应参照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宜。据此***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确定为13996.8元(***:8748×5年×20%÷2=4374元,***:8748×11年×20%÷4=4811.4元,***8748×11年×20%÷4=4811.4元)。9、***主张交通费600元,一审法院据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各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0、***要求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据***的伤残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一审法院酌定为2000元。11、***要求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营养费1800元,各方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2、***主张出诊费1000元,各方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3、***主张鉴定费1300元,各方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4、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748元。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与***存在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就***之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出诊费等应以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为准。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将动物园改造提升改造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无相关资质,庭审中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就已经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察向法庭提供证据,应视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应就***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卸草皮时车辆突然前行致***从车上摔下受伤,因事发突然,***并无过错,因此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赔偿***误工费129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赔偿***护理费218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l0日内支付。三、***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l0日内支付。四、***赔偿***残疾赔偿金140176.8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l399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五、***赔偿***交通费300元,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l0日内支付。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七、***赔偿***营养费1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八、***赔偿***出诊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九、***赔偿***鉴定费1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十、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一至九项赔
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7元,由***负担634元,被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济南野生动物世界铺设草皮的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雇佣***进行铺设草皮,***及其他两人在案外人运草皮的车辆到来时,在停下来的车上卸草皮时,车辆突然前行,将***及其他卸草皮的两人从车上摔下,致***受伤。运送草皮的车辆与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对***遭受人身损害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亦没有证据证明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选任***进行施工时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的判令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综上,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
二、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第十项及诉讼费的承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7元,由***负担634元,***负担3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7元,亦按此比例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