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怀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群,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晖,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悦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山东盈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区园林局)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济南悦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下区园林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历下区园林局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百合公司、悦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百合公司行为构成违约正确,但是认为百合公司无需向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百合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说理部分,是认为“被告悦景公司向原告历下区园林局提供的电子版设计图并非最终的设计成果,该电子版图纸的交付不同于最终设计成果的交付,因此涉案事故并非是因被告百合公司的非法转包行为造成的,被告百合公司无需对存在瑕疵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向原告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历下区园林局认为,根据一审判决的上述陈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总结一下本案焦点问题就是百合公司是否应当就涉案的电子版图纸存在的设计缺陷向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要件,就是“不符合约定”,因本案涉案的电子版图纸已经使用并发生了重大事故,所以涉案电子版图纸“不符合约定”已是事实,所以本案只剩下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百合公司向历下区园林局交付涉案电子版图纸是否是其履行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行为,如果是,那么百合公司应当就其交付的电子版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承担违约责任。以下为本案的基本事实1.2015年4月,涉案浦发大厦屋顶绿化项目达成协议,历下区园林局相关人员以及百合公司的工程师岳良冰等人一同查看了屋顶绿化现场。百合公司的工程师岳良冰根据现场查看情况制作了绿化工程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将平面图和效果图以电子版形式发送给了历下区园林局。2.涉案项目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后,历下区园林局的工作人员联系百合公司的工程师岳良冰要求其提供涉案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3.2015年11月份左右,百合公司的岳良冰派人(该人系悦景公司的陈学明,事故发生后经历下区安监局调查确认)将涉案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发送给历下区园林局。4.2015年11月17日,历下区园林局以涉案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山东兴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中标。5.2016年1月,涉案浦发大厦楼顶绿化工程开工。6.涉案屋顶绿化工程开工一段时间后,百合园林的工程师岳良冰向历下区园林局提出该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设计费为3万元,经协商后,确定设计费为1万元。2016年2月22日,历下区园林局支付百合公司设计费1万元。百合公司将收到的设计费1万元扣除税金后,将剩余的费用转付给了悦景公司。7.2016年3月4日,涉案坍塌事故发生。经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楼顶屋面超载导致垮塌,而楼顶屋面超载的原因是涉案的电子版施工图设计计算失误。综观本案事实,百合公司提供涉案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在先,在涉案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被实际用于涉案屋顶绿化工程开工后,百合公司索要上述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设计费在后,百合公司要来1万设计费后扣除税金将剩余费用转付给了悦景公司。也就是说,百合公司索要的1万元设计费,对应的其履行合同的成果就是涉案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至此,历下区园林局与百合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并且履行完毕,无论是历下区园林局还是百合公司、悦景公司,均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1万元设计费的对价即是涉案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因此,百合公司向历下区园林局交付的涉案电子版图纸就是其履行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成果,百合公司应当就其交付的电子版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案历下区园林局在收到设计图纸后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存在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一审判决以历下区园林局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免除百合公司、悦景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判决错误。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与原告历下区园林局存在设计合同关系的为被告百合公司,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历下区园林局无权要求被告悦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在2015年4月,是百合公司的工程师岳良冰与历下区园林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一同查看的涉案屋顶绿化现场,并由百合公司的岳良冰制作了绿化工程的平面图和效果图;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后,历下区园林局联系百合公司的岳良冰要求其提供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百合公司转委托悦景公司进行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制作。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现场查看并制作平面图和效果图,是制作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基本依据,没有现场查看并制作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就不可能制作出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以本案最终形成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是百合公司与悦景公司共同完成的,百合公司与悦景公司系共同承揽人。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合公司与悦景公司应当对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百合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百合公司无需对存在瑕疵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向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历下区园林局与百合公司从未签订书面的工程设计合同,双方不曾进行过约定,故其上诉称悦景公司提供的电子版设计图“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无从谈起。尚且承担设计成果缺陷责任的前提是设计成果已经最终完成,该前提在本案根本不存在,因悦景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只是为了听取历下区园林局意见而发送的,不是最终的设计成果。因此,百合公司不应对存在瑕疵的阶段性设计成果承担违约责任。二、案涉损害后果是因历下区园林局私自违法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白图施工所致,其要求百合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载明:“历下区园林局将未签字、未盖章、未经审核的施工图提交给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到市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监申报手续,施工单位中标后,将此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事故。”该责任理应由历下区园林局自行承担。至于历下区园林局上诉称1万元设计费是合同对价,百合公司、悦景公司提供的白图即最终设计成果的主张,完全是对最终设计成果的误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设计成果”是指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即“蓝图”,而别无其他。综上,百合公司认为历下区园林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百合公司无需对存在瑕疵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向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悦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事故系历下区园林局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历下区园林局上诉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其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均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的行政强制性约束。对于工程的设计、施工各环节并非允许各方主体按意愿自由实施,而是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就工程图纸交付施工来说,我国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不得使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进行报审,且只有在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使用。其次,就施工图纸应具备的基本要件来说,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图纸最基本的形式要件和生效条件就是设计单位加盖图章及相关人员签字---以形成具有效力的、具备图纸报审最基本条件的正式图纸(也即建设工程行业惯称的“蓝图”)。第三,就本案事实来说:《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载明:“历下区园林局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要求百合园林出具正式纸质设计图纸……”。上述报告中同时载明:“绿化种植屋面工程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历下区园林局将未签字、未盖章、未经审核的施工图提交给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到市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监申报手续,施工单位中标后,将此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事故。”上述事实证明历下区园林局并未要求百合公司出具正式的施工蓝图,也未按照强制性规定进行图纸报审。综上,历下区园林局明知国家法律明确要求施工图纸必须报审且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却违法将“白图”交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自应由其自己承担,其要求设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二、历下区园林局上诉所称的电子版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根本难以自圆其说。首先、设计缺陷所针对的图纸一定是“蓝图”,对于不具有任何效力的“白图”来说,根本就不存在“设计缺陷”之问题。也即只有对于设计单位正式交付的具备报审条件的蓝图(报审时发现设计缺陷)或图纸审查“合格”后交付施工的图纸(图纸审查时未发现施工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才存在设计缺陷问题,对于非正式设计成果的白图何来设计缺陷之说。其次、历下区园林局所称的涉案电子版图纸“不符合约定”之说,也根本不成立。第一,双方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又何来对图纸标准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又何来“不符合约定”?第二,图纸报审程序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并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因此即便对图纸标准有约定,历下区园林局未经图纸报审擅自以白图施工的违法行为本身与合同约定又有何关系?第三、历下区园林局所称的“虽然本案历下区园林局在收到设计图之后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存在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实为荒谬。施工图纸进行报审且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而并非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的内容。即此一点,也侧面看出历下区园林区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淡漠。第四、对于历下区园林局所称的“被上诉人百合公司索要的1万元设计费,对应的其履行合同的成果就是涉案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该主张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本案历下区园林局的违法行为无关。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目的在于施工使用,而该工作成果(图纸)的前提是具备图纸有效条件,即符合“蓝图”标准。历下区园林局认为未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签字的电子版白图即为设计合同的履行成果,且将该种“履行成果”违法交付施工使用,也足见其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淡漠。综上、历下区园林局上诉所主张的“被上诉人应就其交付的电子版图纸存在的设计缺陷承担违约责任”毫无依据。历下区园林局不但将其自身的违法行为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且其所提出的“设计缺陷”、“设计不符合约定”、“履行合同的成果就是涉案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等主张也与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及施工设计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本上不相符。本案中,设计单位并未交付最终具有效力的设计文件,根本不存在设计缺陷和设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其无理由对历下区园林局白图施工的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三、关于历下区园林局与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合同问题。首先、历下区园林局与设计单位并未签订书面的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次、设计单位交付的电子版图纸并非最终设计成果。《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载明:“……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电话联系百合园林的岳某冰要求其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岳某冰对陈某明说:先把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看看,如果有问题,历下区园林局会找我。于是陈某明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发给了历下区园林局。百合园林未提供纸质图纸,未签字,未盖章。上述事实证明设计单位向历下区园林局交付的并非正式蓝图。第三、双方设计合同的履行与本案历下区园林局的主张实无关联。本案中,历下区园林局并未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设计合同,同时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交付正式蓝图、未按法律规定通知设计单位参加图纸交底。至于未交付蓝图的原因如何,合同价款如何,均与本案历下区园林局的违法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无论本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就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有何种情由,历下区园林局均不能作为其违反建筑法律规定擅自进行白图施工的理由。历下区园林局要求设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判例中三审法院所持意见可资参考。与本案“白图”施工不同的是,该案的前提是设计单位提交了正式“蓝图”。即便在提交具有效力的正式施工图纸的前提下,对于图纸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事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在该工程开工前,将设计施工图送审,如果施工单位在基坑土方开挖前,按正常的施工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连云港市上述文件精神,编报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经监理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然后再施工,则本次桩身倾斜、开裂的质量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如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时收到该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并给予充分重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调整设计方案,则可能减轻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综上,在放坡系数不足的问题上,建设单位海擎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中兴公司负有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过错。”“海擎公司(建设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之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未提交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质量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建设单位海擎公司对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中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上述案件中,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法院,均认为建设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图纸送审、施工单位未按建筑法律规范施工、监理单位疏于监理,三者对于工程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海擎公司与施工单位中兴公司按比例承担。判决中无一例外认为设计单位对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举重而明轻,上述判例中设计单位交付了正式设计文件,尚且不因设计缺陷对建设单位不予图纸报审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更何况本案中,设计单位根本未交付最终设计成果,历下区园林局仅在收到设计单位的电子版“白图”后就违法交付施工。综上所述,本案历下区园林局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其违法行为所导致,其要求悦景公司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历下区园林局的上诉请求。
历下区园林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百合公司就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浦发大厦屋顶绿化工程的设计缺陷赔偿历下区园林局经济损失4544161.03元;2.请求判令悦景公司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百合公司、悦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历下区园林局主张其曾与百合公司达成口头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历下区园林局委托百合公司对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屋顶绿化项目进行设计。对此,百合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与历下区园林局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其仅是代悦景公司收取设计费。2016年2月4日,百合公司为历下区园林局出具发票1份,金额10000元。
涉案工程设计图纸实际是由悦景公司出具,悦景公司向历下区园林局提供的图纸为电子版“白图”。历下区园林局收到该电子版“白图”后,未要求百合公司出具正式纸质设计图纸,未对电子版施工图进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就使用该图纸进行招投标,并由兴润公司中标。兴润公司在按照该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发生楼顶坍塌事故。
2016年6月1日,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作出《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1份,内容为:“2016年3月4日下午4点2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的浦发大厦正在进行屋顶绿化施工的9楼楼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导致9名正在进行屋顶绿化施工的工人随9楼楼顶坠至8楼露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受伤。……(一)基本情况:1、事故建设单位:历下区园林局。2、设计单位:(1)百合公司,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1级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2)悦景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施工单位:山东兴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015年4月,历下区园林局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口头达成屋顶绿化项目协议,该项目由历下区园林局出资建设,浦发银行作为业主单位予以配合。其后,历下区园林局局长杨某云、高级工程师于某民、浦发银行办公室主任丛某杰、百合园林岳某冰及泉城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等一同查看了准备做屋顶绿化的现场。浦发银行未能提供浦发大厦的主体结构图纸,百合园林的岳某冰依据现场查看情况制作了绿化工程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将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该项目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后,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电话联系百合园林的岳良冰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岳某冰让陈某明根据绿化工程平面图和效果图制作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陈某明制作好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准备交给岳良冰,岳某冰对陈某明说:先把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看看,如果有问题,历下区园林局会找我。于是陈某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发给了历下区园林局。百合园林未提供纸质图纸,未签字,未盖章。历下区园林局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要求百合园林出具正式纸质设计图纸,未对电子版施工图进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就将其提供给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浦发大厦楼顶绿化工程开工一段时间后,百合园林的岳某冰向历下区园林局提出要该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设计费人民币3万元,由于历下区园林局未与百合园林签订设计合同,历下区园林局经过商议后同意支付给其设计费人民币1万元。2016年2月,历下区园林局向百合园林支付了1万元屋顶绿化项目设计费,百合园林出具了设计费发票。百合园林收到设计费一万元扣除税金后,将剩余的费用转付给了悦景公司,后者开具了发票给百合园林。……三、本次事故共造成9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三百万元人民币。四、……屋面超载是导致垮塌的直接原因。……”。
2016年3月18日,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出具《浦发大厦屋顶垮塌鉴定报告》1份,该院接受原告历下区园林局的委托对浦发大厦屋顶垮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屋面网架的垮塌是由于屋顶花园施工,屋面超载造成的。2、屋面网架的垮塌造成结构安全影响范围为垮塌区域(1~6×D~M轴间)的八层顶梁、楼板及女儿墙。……3、屋面网架的垮塌未对该建筑其它部位的结构构件造成损伤破坏,不影响其它部位的结构安全。4、垮塌区域(1~6×D~M轴间)外的女儿墙也存在安全隐患,但与屋面网架垮塌无关,应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历下区园林局主张其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1、因涉案工程施工,向施工单位兴润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23129.65元。
2、事故发生后,兴润公司因施工人员受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历下区园林局赔偿伤员医药费、赔偿金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鲁0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历下区园林局赔偿兴润公司赔偿金727700元,并认定前期历下区园林局已垫付伤员医疗费586862.68元。该判决作出后,历下区园林局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鲁01民终5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260元均由历下区园林局负担。
3、因涉案事故,造成楼下停放的部分车辆受损,经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事故车辆维修费共计147768元,该费用原告历下区园林局已赔付。
4、事故发生后,历下区园林局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浦发大厦钢结构屋面垮塌的原因进行了鉴定,并委托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对加固工程及屋面网架工程方案进行了设计,因此支出鉴定费18700元、设计费2622740.7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百合公司否认其与历下区园林局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根据《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向百合公司的工作人员岳某冰索要设计图,以及历下区园林局向百合公司支付设计费、百合公司出具设计费发票的事实,可以证实历下区园林局与百合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
因本案中历下区园林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如上所述,与历下区园林局存在设计合同关系的为百合公司,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历下区园林局无权要求悦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历下区园林局要求悦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百合公司接受历下区园林局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约定向历下区园林局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根据《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记载,在历下区园林局向百合公司索要设计图时,百合公司的岳良冰对悦景公司的陈学明说:“先把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看看,如果有问题,历下区园林局会找我。”由此可以证实,陈学明向历下区园林局提供的电子版设计图并非最终的设计成果,而是在设计过程中为了听取历下区园林局的意见而发送的,百合公司未在该图纸上签字、盖章。历下区园林局作为建设单位,应当知道最终的设计成果需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印鉴,并由设计人员签名、盖章,且应当知道设计图纸应当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历下区园林局在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设计图后,未报审批,即将图纸用于招投标,并交付施工单位施工,该行为是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百合公司作为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在承接涉案工程设计项目后,未亲自进行设计,而是在未经历下区园林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设计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悦景公司进行设计,虽然该行为构成违约,但因悦景公司向原告历下区园林局提供的电子版设计图并非最终的设计成果,该电子版图纸的交付不同于最终设计成果的交付,因此涉案事故并非是因百合公司的非法转包行为造成的,被告百合公司无需对存在瑕疵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向历下区园林局承担违约责任,故历下区园林局要求百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悦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5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济南浦发大厦3·4楼顶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载明:“浦发银行未能提供浦发大厦的主体结构图纸,百合园林的岳良冰依据现场查看情况制作了绿化工程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将平面图和效果图以电子版形式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该项目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后,历下区园林局的于一民电话联系百合园林的岳良冰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岳良冰让陈学明根据绿化工程平面图和效果图制作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陈学明制作好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准备交给岳某冰,岳某冰对陈某明说:先把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发给历下区园林局看看,如果有问题,历下区园林局会找我。于是陈某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发给了历下区园林局。百合园林未提供纸质图纸,未签字,未盖章。历下区园林局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要求百合园林出具正式纸质设计图纸,未对电子版施工图进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就将其提供给招标公司进行招标。……”历下区园林局作为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无签字盖章的电子版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后,未履行审核和安全论证,即将图纸用于招投标,并交付施工单位施工,该行为是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能免除历下区园林局对此次坍塌事故的责任,其上诉请求百合园林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责任应由历下区园林局自行承担。
对于悦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百合公司在承接涉案工程设计项目后,将涉案工程设计项目在未经历下区园林局同意情况下,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悦景公司进行设计构成违约,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悦景公司成为百合公司与历下区园林局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对人,故对历下区园林局要求悦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历下区园林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褚 飞
审 判 员 刘晓菲
审 判 员 高希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翔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