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城城建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114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3909.4元、执行费2358.64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瓮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