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鼎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兴达泡沫厂、某某等与某某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9681号
原告:沈阳市兴达泡沫厂,住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英达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环,系单位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库。
被告:金桂芬,女,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赵彦清。
原告沈阳市兴达泡沫厂、**诉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桂芬、沈阳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兴达泡沫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兴达泡沫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