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