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鼎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某某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44号 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