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44号
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晟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山东隔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