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034号
原告:赵娟,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新城大道绿湾小区52幢2层601-60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赵娟与被告湖北庆丰建设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娟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娟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赵娟负担。
审判员 黄文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