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238民初514号
原告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年华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年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翁乾润,被告锐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吴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智年华公司与被告锐奇达公司就巫溪县马镇坝统建安置房(君悦家园二期)25、27号楼和32号楼消防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两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按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双方应在每月25日将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并由被告于次月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每月25日进行工程量核算的证据,原告亦未按此主张权利,原告现按《竣工结算书》的金额来确定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该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由原告负责,该《竣工结算书》为审定工程价款而由原告制作,被告在封面上加盖印章确认,而审计机构对工程价款的审计亦以双方结算金额为前提,故本院认定该竣工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按工程量进行核算的价款,原告可按此计算工程进度款。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工程设计进行了变更,且预算金额并非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故对被告锐奇达公司辩称按预算金额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按工程价款下浮20%为双方约定工程款,再按70%计算进度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进度款4003006.99元;被告已向原告给付2200000元,还应给付工程进度款1803006.99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完工时间,而涉案消防工程经业主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于2020年11月23日完成,故本院确定工程进度款的给付应在2020年12月完成,因被告未按期给付,故被告应当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巫溪县马镇统建安置房(南岸FG地块)工程的业主方系巫溪县城市建设委员会,由被告锐奇达公司总承包建设。因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原告智年华公司(乙方)与被告锐奇达公司(甲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消防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两份,除承包范围不一致外,其余工程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责任等内容均为一致。第一份合同承包范围为巫溪县安置房FG地块安置房27号楼,车库15轴至32轴项目室内消防系统,水电系统工程,25号楼消防系统工程(不含水电系统),包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及预埋、调试、检测、验收等,并负责结算和审计,具体工作为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消防通风系统、气体灭火、消防安装中预留洞口的凿打等、室内给水系统、雨水、冷凝水、污水、潜污系统、图纸内所标注的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验收交付等。第二份合同承包范围为巫溪县安置房FG地块安置房32号楼消防系统工程(不含水电系统),包括全部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及预埋、调试、检测、验收等,并负责结算和审计,具体工作为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消防通风系统、气体灭火、消防安装中预留洞口的凿打等、验收交付。两份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和业主方结算总价下浮20%为乙方工程造价,乙方不提供任何发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建安税。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乙方在每月25号将完成工程量书面报送至甲方指定的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核实工程量,在次月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证书,审计结算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量95%的工程款;剩余2%作为质保期内的工程质保金,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智年华公司对两份合同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完成了工作内容。巫溪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向巫溪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告知单》两份,巫溪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巫溪县马镇坝统建安置房(君悦家园二期)25、27号楼和32号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分别为500000WYS000002183和500000WYS00000218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不予现场检查。 工程完工后,因工程审计需要,原告智年华公司制作巫溪县马镇坝统建安置房(君悦家园二期)25、27号楼和32号楼建设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两份,其中32号楼竣工结算价为1589753.49元,25、27号楼工程价款为竣工结算价5558473.29元,共计7148226.78元,原、被告均在竣工结算书封面上盖章,未在竣工结算表上盖章。 还查明,被告锐奇达公司向原告智年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2018年8月31日付款15万元、2019年1月29日付款30万元、2019年6月18日付款50万元、2019年8月30日付款30万元、2020年1月2日付款40万元、2020年1月17日付款50万元、2020年11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220万元。 另查明,原告智年华公司具有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二级资质。
一、被告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803006.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03006.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仲伦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