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872号
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淅川县上集钟观黑山嘴。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邓淅公路高速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兰华,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56岁,住淅川县。
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原告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兼书记员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