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872号之二
申请人: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钟观黑山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110909562。
被申请人: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
被申请人: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华,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淅川九重镇邓淅公路高速口处。
被申请人:***,男,汉族,56岁,住淅川县。
申请人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1326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和解,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解除对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淅川县华塑冶金辅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淅川县龙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合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兼书记员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