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2财保8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4UMGH63。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片区航天大道一段西河桥头5号鑫合阳光2幢5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B4K11。
法定代表人:倪正宇。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盐边县2017年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红宝苗族彝族乡干坪子村灌溉项目的剩余未支付工程款107197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车牌号为川D×××××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本院依法办理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盐边县2017年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红宝苗族彝族乡干坪子村灌溉项目的剩余未支付工程款10719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的车牌号川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抵押、损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