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魏家庄村411号。
法定代表人:魏欧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飞天花园8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甘肃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205元,由原告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