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飞天花园8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殴仪,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殴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