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

5647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1民初5647号
原告: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
法定代表人:瞿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拥军,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南庄村沿海高速公路入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标公司)与被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飞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拥军、被告东飞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东飞房地产公司给付地标公司工程款489251.33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448234.53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468742.93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9251.33元为本金,均按年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地标公司、东飞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外墙保温装饰体系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关于东台翰林苑商业用房、进户门楼等外墙外保温、石材装饰工程事宜,并对工程地点、材料规格、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计划工期、单价合同款及结算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总造价约1367226.6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施工完毕后,2018年8月6日,东飞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与原告结算,工程总价为1319251.33元。东飞房地产公司先后分5次向地标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830000元,尚欠工程款489251.33元至今未支付。
东飞房地产公司辩称,地标公司、东飞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于东飞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变动及地标公司未足额提供发票,可能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此外地标公司主张加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地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外墙保温装饰体系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明细、开票明细、工程量确认单、收款明细等证据。原、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东飞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地标公司(乙方)签订《外墙保温装饰体系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东达﹒翰林缘商业用房、进户门楼等外墙保温、石材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乙方承包甲方商业用房、进户门楼等约4190平方米(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实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外墙石材保温装饰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分石材甲供,并负责将石材运至常州市武进区青洋南路50号);计划工期:60天,自2014年11月10日开工,于2015年1月10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书面通知为准;单价、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本工程综合包干单价1.石材甲供包干单价为255.65元/平方米;2.石材乙方负责购买包干单价为410.65元/平方米,总造价约1367226.6元,结算时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30%,计410167.98元;2.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付合同价款的50%,计683613.3元;3.2015年9月30日前付工程价款的15%,计205083.99元,并开据实际工程价款的建筑安装发票;4.2015年12月31日前付工程价款的2%,计27344,53元;5.2016年12月31日前付工程价款的1.5%,计20508.4元;6.2017年12月31日前付工程价款的1.5%,计20508.4元等内容。后地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1月20日,地标公司、东飞房地产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对地标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1-12号楼总工程量为4119.444平方米,其中甲供材2402.57平方米。该工程已交付东飞房地产公司使用。2018年8月6日,东飞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鹏与地标公司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319251.33元,朱鹏在收款明细下方书写“经协商此往来款,我司计划在2018年10月底与贵司结清”。东飞房地产公司分5次向地标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830000元,其中2014年12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15年5月20日支付30000元,2018年10月23日支付200000元承兑汇票,2019年2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5日支付300000元。
本院认为:东飞房地产公司将东达﹒翰林缘商业用房、进户门楼等外墙保温、石材装饰工程发包给地标公司,东飞房地产公司、地标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地标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东飞房地产公司应给付相应工程款。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对地标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地标公司可要求东飞房地产公司给付确认的工程款1319251.33元。虽然原合同约定东飞房地产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但朱鹏在收款明细中注明“经协商此往来款,我司计划在2018年10月底与贵司结清”,地标公司接收了该收款明细,应视为双方经协商同意将工程款的履行届满时间变更为2018年10月底。东飞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18年10月底前结清工程款,逾期给付工程款应给付相应的利息。故地标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支持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部分,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89251.33元及利息(以489251.33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地标低碳节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被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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