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湖北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王家港路与曙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28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潜阳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黄迪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瑾
书记员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