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6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连戈,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76314234E。
法定代表人:王传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177994M。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