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511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177994M。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生,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76314234E。
法定代表人:王传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双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芙蓉路东段创新大厦9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6064。
法定代表人:时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重信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建设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勤,被告恒诚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生,被告重汽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双双,被告重汽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诚重信公司、重汽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1157581.34元及利息,重汽房地产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恒诚重信公司、重汽建设公司、重汽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94053.06元为基数,自工程结算完毕之日2020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63528.28元为基数,自工程结算完毕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5日,***与恒诚重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恒诚重信公司将其从重汽建设公司处承揽的建设方为重汽房地产公司的坐落于济南高新区工程分包给***施工,后***依据《劳务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该两处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经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山东瑞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根据两份结算报告恒诚重信公司尚欠***劳务费1157581.34元。该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恒诚重信公司辩称,***挂靠我司施工,所有招标、发包、承接、定价都是***自己参与的,我司作为挂靠单位不掌握具体施工及付款情况,我司只是给***服务,开开发票、走走账。不同意***要求我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虽然合同是我司签的,但都是***自己找的、自己跑的手续。我司是配合***走手续的,***让我司代开发票。
重汽建设公司辩称,1、我司作为总包单位,将***诉称的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恒诚重信公司,根据***在诉状中所述,其与恒诚重信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务合同,恒诚重信公司将从我司处承揽的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故我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恒诚重信公司之间应当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恒诚重信公司称***挂靠其进行施工,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要求我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重汽房地产公司辩称,***与我司无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8日,重汽建设公司(甲方)与恒诚重信公司(乙方)就重汽翡翠雅郡项目零星工程三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分包范围:1、重汽翡翠雅郡小区围挡工程;2、防尘网覆盖、广告牌拆除、2m高无基础临时围挡的制作和安装,3、翡翠雅郡B地块雨水污水管道与市政连接部分施工,4、承包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合同暂定金额:100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31日。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照工程量确认节点支付。发包人安排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初步核定工程造价达50万元以上时可作为一次付款节点。每次付款按审定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并交接后付至结算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2017年11月25日,恒诚重信公司与***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施工项目为重汽翡翠雅郡项目零星工程三期,***作为恒诚重信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完全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和工程项目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负责人向公司缴纳总结款2%的管理费(实际以公司开具发票额为准)。双方另签订《班组安全联保协议书》一份。
2018年10月,重汽建设公司(甲方)与恒诚重信公司(***班组)(乙方)就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室外管网工程(第二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分包范围为: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第二标段:11#、14#、15#、16#室外管网)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合同暂列金额1523131.2元(中标价2273131.2元减去甲供材后所得金额,甲供材约为75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37012119640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每月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付至形象进度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2019年4月1日之后,双方针对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合同金额调整为1516557.28元,税率执行9%,其他条款均执行原合同。
另查明,涉案项目系建设单位重汽房地产公司发包给施工单位重汽建设公司的。2020年4月28日,经重汽房地产公司委托,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德勤咨字[2020]第0132号结算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依据月结月清汇总表,***实际施工的重汽翡翠雅郡项目零星工程三期的工程款审定金额为(498893元+721786.36元+252038.46元+144944.19元+18443.34元+446512.56元)=2082617.9元。2020年4月29日,经重汽房地产公司委托,山东瑞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瑞华审字(2020)第0279号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外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的审定结算值为2245266.18元。2019年5月6日,重汽建设公司出具甲供材明细,确认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外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甲供材数额为271737.9元。2019年9月4日,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的雨水、污水工程由施工单位移交给物业单位。
诉讼过程中,***主张恒诚重信公司自重汽建设公司处承包工程后转包给其,其系自恒诚重信公司处承揽的工程,因恒诚重信公司手中并无工程材料,所有工程材料均是由施工队伍上报给重汽建设公司、重汽房地产公司的,其直接与重汽建设公司对接工程量,重汽建设公司、重汽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再扣除2%的管理费,就是恒诚重信公司应支付其的工程款。恒诚重信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系挂靠其进行施工,2017年9月28日的合同系其与重汽建设公司签订的,2018年10月合同系***自行与重汽建设公司签订的,2017年9月28日的合同其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分包给重汽建设公司的其他合作队伍,其只是开发票、对账的,重汽建设公司指定其作为挂靠单位,其与重汽建设公司的结算是由实际施工人跑手续。重汽建设公司主张***不能直接拿其与重汽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结算去主张工程款,按照***与恒诚重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载明的结算方式,应当是其与恒诚重信公司之间的结算值扣除的2%的管理费,是***的工程款。
***主张重汽翡翠雅郡项目零星工程三期经审核共计2094053元,减去恒诚重信公司已支付的120万元(70万+50万),尚欠894053.06元;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外管网工程二标段,人工费为2245266.18元,减去已付款171万元(80万+41万+50万)和甲供材271737.9元,尚欠人工费263528.28元,两项工程的劳务费用均认可扣除2%的管理费,其主张恒诚重信公司与重汽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恒诚重信公司承担还款义务,重汽建设公司对恒诚重信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重汽房地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恒诚重信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自行去要钱,***要回钱来,其扣除2%管理费。重汽建设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与恒诚重信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合同无效也不等同于没有合同关系,无论其与恒诚中心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责任。重汽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主张***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条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恒诚重信公司与重汽建设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就重汽翡翠雅郡项目零星工程三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将该合同中部分工程交由***进行施工,并与***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劳务合同》,故***基于《劳务合同》施工部分的劳务费应由恒诚重信公司承担。该部分劳务费数额由***直接报送重汽建设公司,并经重汽房地产公司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2082617.9元。***自认恒诚重信公司已支付1200000元,并认可恒诚重信公司扣减2%的管理费,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额的95%已达支付条件,故对***要求恒诚重信公司支付劳务费(2082617.9元×95%-1200000元)×98%=762917.2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算额的5%作为质保金未达支付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书,能够证实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故对***主张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以76291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恒诚重信公司处承揽该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重汽建设公司对该部分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并非实际施工人身份,其要求重汽房地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重汽建设公司与恒诚重信公司(***班组)于2018年10月就重汽翡翠雅郡小区(A地块)一期室外管网工程(第二标段)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借用恒诚重信公司资质与重汽建设公司签订的,该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施工部分的劳务费应由重汽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劳务费数额经重汽房地产公司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2245266.18元,***自认恒诚重信公司已支付1710000元和甲供材271737.9元,并认可恒诚重信公司扣减2%的管理费,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审定金额的95%已达支付条件,故对***要求重汽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2245266.18元×95%-1710000元-271737.9元)×98%=148239.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未达支付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能够证实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故对***主张的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以14823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系借用恒诚重信公司资质承揽该工程,且未举证证实重汽建设公司支付过其他未付劳务费给恒诚重信公司,故***不存在向恒诚重信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要求恒诚重信公司支付相应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并非实际施工人身份,其要求重汽房地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62917.26元;
二、被告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76291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8239.67元;
四、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4823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9元,由原告***负担1620元,被告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15元,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