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7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虎,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王传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蔡东,董事长。
***与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53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5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315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靳先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王蕾蕾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7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虎,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王传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
法定代表人:蔡东,董事长。
***与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53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5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315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靳先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