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048号
申请人: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窑头村东友谊苑小区2号楼1-2705。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虎,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江路北首路西绣惠街道康陈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王传革,执行董事。
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诚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济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