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872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万木乡石桥村5组,身份证号码:51352419640712707X。
被告: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二号楼28层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金峰乡中山村3组37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0510171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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