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柱,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婷,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实明,男,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实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凯
审 判 员  林士嵛
审 判 员  白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艳兰
书 记 员  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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