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民终3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二号楼28层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明月乡重石村8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金峰乡中山村3组37号。 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8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堡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查明***实际欠付的工人工资数额,并判令由***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向***如数付清15335元,不存在拖欠支付的情形,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中的转账记录证明已经付清***工资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查明事实不清。二、被上诉人自行单方制作的《欠薪工资表》并不真实,没有经过上诉人确认,没有落款时间,是造假、虚构事实,存在骗取上诉人工人工资的行为。三、《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其效力级别为地方司法文件且早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亦已失效,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适用失效的法律法规处断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四、本案非因***在承接高姿(亮莊)日化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劳务工程存在被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人工资所引起的,而是***承揽劳务工程时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该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应由***自行承担,***为了将亏损转移给上诉人,串通包括本案在内的被上诉人借“拖欠工人工资”名义,企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将承揽工程的亏损转移给上诉人”的非法目的。 ***口头答辩称,以前其余人的工资都给了,但就我们这几个人的工资没给,上诉人否认我们是其工人。一审查明事实正确,认可一审判决。 ***口头答辩称:佳堡公司认为是本人欠工人工资,没有完成工程,但是本人已完成了工程的九分之一,剩余工程甲方不让做了,工程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佳堡建筑公司支付。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堡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款1533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本金1533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至佳堡建筑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佳堡公司、***负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确认***起诉的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欠***工资款15335元的事实,有***提供的欠薪工资表等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归还的原则,对于***要求***支付工资15335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承建方,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负有过错责任。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3条关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发包中,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直接主张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结清欠付工人工资情况下,对***拖欠***劳动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工资15335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佳堡公司提交一组新证据:《广东佳堡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工资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拟证***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已向***支付15335元,***也签字确认收到该款项,佳堡公司称其已不拖欠***工人工资。***质证称,佳堡公司总共欠薪3万多元,已经收到了15335元,还欠15335元,虽然金额一致,但不是同一笔钱。对此***没有提供证据。 另查明,佳堡公司向***支付了9月份工资4990元,10月份工资4900元,11月份工资490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工资15335元。对一审法院依***提供的《佳堡建筑工地木工班(组)欠薪工资表》直接确认***起诉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存在不当,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15335元应否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劳动报酬,佳堡公司应否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为证明其主张,仅提供一份仅有***签名但无落款日期的《佳堡建筑工地木工班(组)证据欠薪工资表》,该份工资表上除***外其它人员均有在“出勤天数(或工作量)”上填写数据,应发工资为52000元。根据佳堡公司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打印回单和对应的有***签名的工人工资表可知,***是经***和佳堡公司确认的工地人员,其从2020年9月开始在涉案工地上工作,9、10、11月工资为4990、4900、4900元。截至2021年2月6日退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为5个月零6天,依其过往月工资计算其总的劳动报酬并扣减佳堡公司已支付的三个月工资,金额与《佳堡建筑工地木工班(组)证据欠薪工资表》上记载的应发工资52000元相差甚远。且***虽陈述除了收到佳堡公司支付的15335元,仍欠15335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主张被拖欠工资15335元,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佳堡公司主张其已向***如数付清15335元,不存在拖欠支付的情形,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对***的主张予以确认,故应由***对该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87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87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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