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气压机厂宿舍****div>
法定代表人:昝金峰,总经理。
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立案。
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工程地点为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七号地块。2018年11月16日签订《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未依约履行施工义务。遂诉请:解除2018年11月16日签订《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太原市晋源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晋0106民初602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晋源区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同签约地为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酒店C座106室、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约定内容明确合法有效,现原、被告所在地及双方签约地均位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我院无权受理该案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因该合同履行中存在被告未依约履行施工义务而引发纠纷,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属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温冠华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