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110民初30号
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C座106室。
法定代表人:闫岳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秀,男,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C座106室。
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气压机厂宿舍4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昝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峰,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闯闯,男,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白云小区3号楼1单元2204号。
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岳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秀、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峰、昝闯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并判令被告从201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的1.5倍标准计算,赔偿逾期退回原告700000元人民币损失至退回700000元人民币之日止;3、诉讼费、司法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并判令被告从201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的1.5倍标准计算,赔偿逾期退回原告700000元人民币损失至退回700000元人民币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每天2.5万元赔偿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于原告的款项截止于2020年2月12日开庭之日共计74天,应承担发包方罚原告的款共计185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截止至彻底完工交付使用之日每天2.5万元的罚款;4、诉讼费、司法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原告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工程地点: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七号地块。工程价款:25993万元。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断桥铝开平窗单价(含税单价)328元/㎡(不含纱窗),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1日。之后,原告自动履行了合同协议书的各项约定,通过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汇入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工程款,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汇入360000元;2019年5月29日汇入667477.06元;2019年6月6日汇入253995.05元,小计1281472.11元。按照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昝金峰的要求,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用财务总监毕世娟(中国银行账号:×××)汇入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昝金峰(中国工商账号:×××)断桥窗工程款,分别于2019年4月9日汇入360000元;2019年5月9日汇入420000元;2019年5月28日汇入140000元,小计92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920000元人民币后,给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据共计92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201472.11元。被告违约,截止现在未实际完成协议的各项约定,2019年6月停工至今,既不施工,又不退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第(3)项、《补充协议》第3条积极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果实际完成应付1256600元,实付2201472.11元,被告退回原告360000元人民币,超付584872.11元),但被告至今为止没有一平方米是100%的完成,故按约定被告现在多拿原告人民币约700000元】。2019年8月28日原告给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在2019年9月1日起组织进场施工,否则,被告将会依照《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协议》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无故占用安然建筑资金58.49万元所产生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造成的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损失。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11日原告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9月21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由于被告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原告未能在发包方规定的完工期限内按时交工于发包方,导致发包方2019年9月6日给原告下发了“关于要求中建二局地块七年底交房应具备条件的函”,根据二次配套管网及配套市政道路施工进度现对贵司提出如下要求:1、20#、21#、22#、23#楼必须于2019年11月30日交付我司使用。望贵司接函后切实迅速落实相关事项保证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要求,否则将每延期一天罚款五万元。由于被告施工的是20#及22#两栋楼未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所以应承担每延期一天罚款2.5万元的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承包方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专业分包人,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项目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中标单位是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总承包人,该工程由地块六、地块七、地块九组成。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地块六中17#、18#、地块七中20#、22#楼的窗户制作安装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被告,并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CSCE2B-YGS-WJZC-ZY-ZY2019002(6)的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六(17#、18#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编号为CSCE2B-YGS-WJZC-ZY-ZY2018003(7)的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只是为被告提供了该项目地块七(20#、22#楼)要进行分包的信息,后经过被告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双方才签订了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承包方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只是作为居间人参与工程的协调,并承诺负责与承包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按时支付相应进度款,如项目进展顺利,被告也承诺给予原告一定的居间费用,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但是承包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不能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现地块七(20#、22#楼)工程全部窗框已经安装完毕,依照约定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为2589006.28元,但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答辩之日只支付被告1841472.2元,为此,被告一直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要求补足进度款,否则无法进行后续施工,现仍然在协调处理中。原告作为居间人,不能按照承诺有效协助被告处理进度款事宜,却以自己名义、并以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
二、被告因涉案工程共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1841472.11元,其中560000元系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毕世娟个人账户支付,系代表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要求返还无依据。被告开始施工后,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60000元;2019年5月9日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毕世娟个人账户转账420000元;2019年5月28日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毕世娟个人账户转账140000元;2019年5月29日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667477.06元;2019年6月6日收到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53995.05元,合计1841472.11元。被告共完成七号地块20#、22#楼窗户安装面积7574.39㎡,依据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三部分第16条及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价格明细表计算,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进度款为7574.39㎡×475元/㎡×70%=2518484.68元;另合同外进度款镀锌钢管(862.96m+1163.12m)×20元/m=40521.6元,合计应付进度款为2518484.68元+40521.6元=2559006.28元,减除已经支付的1841472.11元,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被告进度款717534.17元。因此,是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在先。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纠纷应当由被告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3日,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该工程由六号地块、七号地块、九号地块共同组成,合同总价132015.79万元(含增值税)。经双方共同协商,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7号地块安排由原告施工完成,合同价暂定为25993万元(包括10%暂估价,含增值税)。2018年11月16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断桥铝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工程承包范围为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包括的20#、22#楼断桥铝窗户的施工安装工程;工程合同价格暂定为3280000元,最后以实际完成的合格产品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作为最终估算价。2018年,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与被告(专业分包人)签订了一份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20#、22#楼)窗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为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七;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20#楼、22#楼窗户、凸窗、地下室及门联窗专业分包工程(窗户、凸窗、地下室7621.875㎡、门联窗257.04㎡);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价)3768204.64元。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该合同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被告360000元、2019年5月29日支付667477.06元、2019年6月6日支付253995.05元,共计1281472.11元。另外,原告的工作人员毕世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9年4月9日支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昝金峰360000元、2019年5月9日支付420000元、2019年5月28日支付140000元,共计9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据,后被告退还原告36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以未足额收到工程进度款为由,退出了工地。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应予认定。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且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被告部分工程款,被告也进行了部分施工,足以证明双方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其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合同属违法分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收取了原告的工作人员毕世娟的转账付款920000元,并以被告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且双方均认可被告返还了原告360000元,足以认定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款项,故被告应当返还所收取原告的工程款56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计13600元,由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晋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祥
书 记 员 张翠青
书 记 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