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气压机厂宿舍4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昝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C座106室。
法定代表人:闫岳赟,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安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山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