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4090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14Q4X2。
法定代表人:*先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94293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