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倩、刘伟,均系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志,厅长。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旅店**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建鑫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林忠,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商城**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楼****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中坝南路18,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中坝南路**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审第三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8,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会亭,董事长,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审第三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焦勃,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楼**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楼**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中建大厦****化东路**中建大厦****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1行终1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冯作申作为当时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涉案标段投标负责人、项目经理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投诉。冯作申代表公司参与涉案工程投标活动,但对涉案招投标行为的投诉并未得到公司授权。且在此之前,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曾就涉案工程存在违反《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于2014年10月24日以该投诉行为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系无效投诉为由撤回投诉。结合上述事实及原审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招投标行为侵害冯作申个人合法权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相关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具有诉权。原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及一审审理结果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修晖

审 判 员 郝万莹

审 判 员 李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美科

书 记 员 徐颖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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