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524号
申请人:山东亮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29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N3AGA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3号建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94293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商河城镇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建行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06900106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亮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城镇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城镇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和平路支行的存款186万元(账户现有金额18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