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575号
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洛路88号龙翔大厦A座20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红楼南路11-3号建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