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97号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的存款1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