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487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2052191K),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翠屏国际广场2-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陶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2062624935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京禾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木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966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御廷公司支付禾木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280000元,该款项分十二期支付,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29日前支付,前十一期均支付23000元,第十二期支付27000元;御廷公司若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禾木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对御廷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元,由禾木公司负担550元,御廷公司负担2000元。因御廷公司、***未能履行义务,禾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禾木公司34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御廷公司名下的苏A×××××号江淮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宝马牌轿车、苏A×××××号奔驰牌轿车,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5月25日轮侯查封了***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四村×××室房屋,该房屋建筑于1992年,建筑面积66.68平方,设有抵押60万元。本院另经查询银行存款、国土等信息,未发现御廷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御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已执行到位34000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本案不能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系轮侯查封,并且该房上设有抵押,故本案不宜处理。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成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