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恒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3009号创业梦工场办公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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