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503号
申请人: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茂林路纺织二村2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TRMU4A。
法定代表人:肖芳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丽,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写字楼A座14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6W12M。
法定代表人:储昭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在其与被申请人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解中,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5819.5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85819.53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建堃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