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487号
申请人:安徽鸿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散兵镇滨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17W93U。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与水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17583。
法定代表人:姚如山,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鸿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鸿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鸿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鸿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阮晓艳